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8月21日,宝溪乡会同国土所、执法中队、建管所,到溪源田村老林场地块进行实地查看,情况如下:1.此地块属于建设用地,原属村活性炭厂,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龙宝集建(92)字第759号 宗地号:09-09C-231。经现场初步核实,该厂存在原厂址修缮和扩建现象;2.经现场查看,厂内有污水循环使用设施,不存在直排现象。
处理结果:在现场,乡政府会同国土所及执法中队,向该厂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下步将依法进行查处。感谢您对宝溪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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