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司法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20-08-20 10:58 发表于 浙江
你好,感谢你对我局的信任。根据你的陈述及现场照片情况,我们已咨询过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刘继太承包土地的田埂为传统形成的公共道路,你方依法享有通行的权利,刘继太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为你方的通行提供便利。刘继太破坏公共通道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你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对于事件的处理的建议:
1、基于双方系同村村民,建议在村委会或乡政府的主持下,协商解决。
2、若调解不成,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通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