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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根据《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由住宅小区的责任人进行管理,对乱停乱放影响通行的车主或者驾驶人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业主委员会负责。 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举报件反映地点为龙翔小区,车位属业主自行划定,非规划车位不属公共停车泊位。为缓解小区内部矛盾,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我局已对小区内私设地锁进行拆除,目前您所反映的小区地锁属于可移动的乱堆放行为,建议由小区的环境卫生责任人自行协商解决。 感谢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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