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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358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850元/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长期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成员。
二、残疾等级有一至四级,根据残疾等级、残疾类别等不同,办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等的条件也有所区别。如: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以及依靠父母、兄弟姐妹生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可以申请单列低保;未成年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可以申请困境儿童生活补助。
因此,并不是说家庭中有两个持证残疾人就一定能或者一定不能办理低保,而是因病、因残、因学造成家庭困难的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救助,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后符合的,给予办理相应救助。残疾人家庭依据残疾等级、残疾类型、实际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应具体情况具体考量。未尽事宜,可来电咨询龙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福利科0578-726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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