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21-06-04 12:02 发表于 浙江
网友您好,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里第四条,我局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为业主委员会的主管部门;
3、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组织召开”;
4、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原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换届改选程序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5、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或者集体提出书面辞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我局作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业委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并无出具业委会改选文件和解散通知的工作职能,如需出具类似文件请向所在街道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