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21-06-21 16:04 发表于 浙江
您反映的事项已收悉,临时公共停车位属于道路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有。部分单位或人员私自使用水泥墩等障碍物占领占用公共停车位,属于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城区范围贤良路、中山路、剑池路、滨江路等重点路段公共停车位进行巡查。经查,确有个别公共停车位有被板凳、锥桶、水泥墩等障碍物占用的现象。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不得占用公共停车位,同时,对占道物品进行清理。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不定期开展集中清理行动,并依法对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和教育批评。感谢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