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谢谢您对龙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如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您具体与总工会办公室(电话:0578-7120448)和妇联办公室(0578-7262118)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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