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根据您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我大队办案民警8月24日已传唤当事人曾雨雯到龙泉市交通警察大队配合调查,并对曾雨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行人员叶某荣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实施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反映情况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请您提供联系方式,或是到龙泉市交通警察大队法制科提供更多相关线索配合我们进行取证调查,感谢您对龙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热心市民小方 2021-08-19 22:15发表于 浙江
网信龙泉
问政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