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295

发帖人:路人甲  发布于 2017-07-19 20:17 发表于 浙江
关于企业暂停营业的咨询

尊敬的龙泉市财政(地税)局:

  您好!

  本人经营一家建账企业,由于正值经营淡季故希望可以办理暂停营业。请问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停业?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办理?

 如果不需申请停业而是零申报,未进行社保缴纳的情况下社保部分是否也进行零申报?

  感谢!


问政部门: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7-07-21 19:39 发表于 浙江

问题1:有限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停业?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其他企业无需申请。

问题2,未进行社保缴纳的情况下社保部分是否也进行零申报?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6111 )第二条规定: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龙人社[2016]164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2017年最低月缴费基数为288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14400元。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低于2880元的按2880元核定。

因此,缴费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零申报。

 

当前状态:已答复

问政网友回复

共有 1 条回复
我来回答
进度追踪
  • 2017-07-21 19:39:53
    已答复
  • 2017-07-19 20:17:14
    问题已提交至龙泉市财政(地税)局
  • 2017-07-19 20:17:14
    龙泉市财政(地税)局回复了您的问题

网信龙泉

问政移动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