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5.清税证明材料;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8项材料;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8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合伙人退伙的,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为您提问中可能涉及的办理事项的提交材料,因企业情况复杂,建议联系登记机关查看具体情况后再提供申报指导,如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为龙泉市的,可联系0578-7262295、0578-7111175。公章的相关问题可联系当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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