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3641

发帖人:不思八九  发布于 2023-11-16 16:27 发表于 浙江
所得税问题
请教所得税的问题。甲有限公司和乙有限公司(假设甲乙公司都是居民企业)共同成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丙合伙企业投资了丁有限公司(丁公司也是居民企业)。如果丁有限公司向丙合伙企业分红200万,丙再向甲乙公司进行分红。第一问题是:丙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直接穿透到甲乙公司,那么这是否视为丁公司向甲乙公司的分红,由于丁、甲、乙之间是居民企业,所以对于这分红部分,甲乙公司是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第二问题是:如果丙是有限公司,且也是居民企业,那么丁公司向丙公司分红,丙再分红给甲乙公司,甲乙公司是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谢谢。
问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23-11-20 09:56 发表于 浙江
第一问题是:丙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直接穿透到甲乙公司,那么这是否视为丁公司向甲乙公司的分红,由于丁、甲、乙之间是居民企业,所以对于这分红部分,甲乙公司是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存在“直接穿透”的定义,所以甲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问题是:如果丙是有限公司,且也是居民企业,那么丁公司向丙公司分红,丙再分红给甲乙公司,甲乙公司是否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甲乙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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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谢

    不思八九 2023-11-20 09:59发表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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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20 0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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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1-20 09:56:54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回复了您的问题
  • 2023-11-20 09:53:57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已受理
  • 2023-11-17 23:30:00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逾期受理
  • 2023-11-16 23:16:03
    问题已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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