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市民:
您好!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议您向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反映。谢谢!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5日
网信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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