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 回复
答复时间:2025-03-10 14:25 发表于 浙江
您好!本案依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在原单位有工资款和公积金账户存款外,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原单位的工资款、公积金存款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包括本案在内的4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经依法分配,本案分配到款项15308.33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4年8月13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9月9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您有被执行人的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和承办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578-7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