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4147

发帖人:珠儿  发布于 2025-03-05 22:22 发表于 浙江
龙泉市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判决后执行不力
龙渊街道居民杨晓彬于2023年5月13号向我丈夫借款20万元,一直以来拒绝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且态度不端,本人遂将其起诉至法院。2024年3月7日案件正式开庭,因其欠款证据确凿、事实充分,终胜诉。但将近一年的时间以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判决书内容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追偿欠款有力举措,也未对被告人采取失信限制举措。本人认为,执行判决本应是法院职责所在,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应有之为,请龙泉市人民法院进行回应和解释说明。
问政部门:龙泉市人民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回复

答复时间:2025-03-10 14:25 发表于 浙江
您好!本案依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在原单位有工资款和公积金账户存款外,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原单位的工资款、公积金存款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包括本案在内的4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经依法分配,本案分配到款项15308.33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4年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4年8月13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9月9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您有被执行人的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和承办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578-7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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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0 14: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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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0 14:25:37
    龙泉市人民法院回复了您的问题
  • 2025-03-06 09:06:53
    龙泉市人民法院已受理
  • 2025-03-06 08:57:00
    问题已提交至龙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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