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426

发帖人:路人甲  发布于 2016-07-04 17:57 发表于 浙江
关于贵局官员商品房违法改造的投诉【再投诉20160704】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周光洪局长:

本人已于问政平台编号140616问政件看到贵局于2016614日向违法改造人兰飞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但时至今日(201674日),其仍未按整改要求整改,甚至没有任何要整改的迹象,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即便是一位普通民众况且要遵守贵局的整改通知,而作为城市建设主管局的官员兰飞却对贵局的生效法律文件如此漠视,这是要为全市人民树立“典型”吗?普通民众况且知道烟道是商品房的功能性附件,不能私自改造,而作为建设主管部门的官员,他会不知道吗?我们退一万步讲,就假设他真的不知道,那么在我们楼下住户一再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时,他还能不知道吗?更可恨的是其还嚣张的叫嚣,让我们去法院告他!

兰飞作为一名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本应替政府解忧,多做有利社会和谐的事才是,而其却恰好相反,以其蛮横的态度制造邻里紧张关系,造成邻里间关系的不和谐!希望贵局能以务实的、负责人的态度处理此事,否则无异于迫使我们采用非常手段解决问题。

针对本次问政,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1、  要求贵局责成一位副局长直接监督兰飞于明确时间期限内恢复原状;

2、  对兰飞启用问责程序,其行为虽非职务行为,但其系城建主管局官员,本应带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而其恰好相反;

3、  要求贵局周光洪局长带领贵局党组成员到我家感受感受贵局官员给我们的生活造成的困扰。


附件:(向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材料内容)


被投诉人兰飞在其龙华小区1-23单元606室住房装修时私自改造烟道,致使我们楼下住户相邻权权益受损,自其打掉烟囱开始,本人与楼下406住户李育中曾多次与被投诉人交涉,要求其恢复原状,均未果,且其让我们去法院告他。

故我们2016424日起向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请贵局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予以监管。

投诉诉求

请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被投诉人兰飞,于限定期限内将其改造的共用设施烟道恢复原状,即令其找有施工资质人员以房产商同样材质部件恢复房产商交房时的烟道原状。

事实与理由

一、烟道系楼道内住户共用设施,属住房功能性部件,虽然部分经过相关住户户内,但任何人无权私自予以改造,破坏其应有性能。本小区所采用的是设计较为合理的主副烟道(双烟道)布局(详见附件效果图),故在被投诉人改造后,严重影像其使用性能。

二、烟道被被投诉人改造后,导致我们楼下油烟倒灌、排烟不畅等诸多问题。被投诉人装修前我已经在该小区住了近5年,故其烟道改造前后的感受对比尤为明显。前面我有将近10几天未在家里烧饭,但是擦干净的油烟机上却留下了油烟倒灌的油珠。我楼下住户亦有同样感受,不堪忍受其苦。

三、在其改造前,我的副烟道有一大半是在其楼层内的(详见附件效果图),且副烟道是以90°直角并入主烟道的,目的是防止主烟道烟道壁上积聚的油烟流入我的副烟道,而被被投诉人改造后,主副烟道俨然不复存在,且会导致烟道壁上积聚的油烟沿着被破坏的烟道烟道壁流入我的副烟道。

四、烟道被其改造后,若发生烟道火灾,则将迅速波及各相关住户。设计烟道(改造前烟道)主烟道有独立气流,各副烟道排油烟时汇入主烟道气流,故各副烟道间不会出现串流。而让被投诉人改造后,主副烟道的功能被破坏,由油烟倒灌不难理解烟道被其改造后,气流发生串流等现象。

综上,被投诉人烟道改造行为严重侵犯到其相邻住户的相邻权,且其改造前未征得楼下住户同意,也承认其有改造行为,故请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恢复原状。

此致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问政部门: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16-07-12 00:50 发表于 浙江

您好,针对你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我局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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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4 1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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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7-04 1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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