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4269
发帖人:龙泉热心市民10 发布于 2025-05-20 18:42 发表于 浙江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危害居民生产安全
您好!
现向有关部门投诉浙江省龙泉市新华街19号满巍明生炸炸鸡店面营业期间自行加装非阻燃材料油污管道至居民楼道,以及产生油污及噪音问题。该店在营业过程中,已严重影响居民生产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1. 该店自行加装加长油烟管道。该管道材质耐火性不足,长时间高温可能导致变形及释放有毒气体,距离居民楼非常近,该距离是否合规。还有存在密封性与结构问题,PVC管与烟管接口易出现漏烟,并未达到防火要求。如若遇到火灾,请问是否违建。
2.油烟异味非常突出。在营业期间,居民楼房间充斥着各种味道,导致无法开窗通风,影响正常生活。
3. 噪音污染严重。该店在夜间抽油机和排风扇运转时产生巨大噪音,夜间房间噪音超标,使得附近居民夜间无法正常入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必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油污管道若存在火灾风险,责任方需及时清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要求设备、管道的设计和安装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9.3节:明确厨房排烟管道的防火要求,包括:
1.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如镀锌钢板);
2.排烟罩、油烟净化器附近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管道与其他部位之间需进行防火分隔。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补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4.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8.5饮食业产生噪声的设备应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新华街居民诉求,尽快采取相关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