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4451

发帖人:民  发布于 2025-09-24 00:00 发表于 浙江
幸福花园十几年来的和谐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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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部门: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

答复时间:2025-09-24 14:47 发表于 浙江
网友您好,因您未阐明需要咨询、投诉的具体事项,根据您上传资料,推测为关于幸福花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事宜。经核实,幸福花园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尚未有物业企业入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和选举业主组织,协助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如您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您的利益产生侵害,需持有效证据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
如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程序存疑,请向属地街道反映
如需咨询关于物业企业选取等事宜的法律法规,您可以致电市建设局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7761905
当前状态: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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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9-24 14:47:17
    已答复
  • 2025-09-24 14:47:17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了您的问题
  • 2025-09-24 09:28:20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受理
  • 2025-09-24 09:11:21
    问题已提交至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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