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目前浙江省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落实奖扶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
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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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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