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道太乡际头村的村民。近年,有外地客商投资在我们道太乡际头村兴建了光伏电站,我们际头村第一生产队和第四生产队部分村民的自留山被光伏电站项目部租用,用作光伏发电的场所,租期是25年,租金是3000元/亩。其实据我们所知,项目部所付出的租金是远不止3000元/亩的,可到了我们农户手里就只有这么一点了。这也就罢了,可现在光伏电站都已经开始发电了,可我们农户还拿不到应该属于我们的租金,原因是光伏项目部将我们第一生产队所有被租用山林的租金全部打到我们第一生产队指定的一个农户的账户上,生产队要从中抽取40%的租金用来给第一生产队的农户按人口平均分!问题来了,这些租金是光伏电站项目部向我们农户租山林用来发电所给的租金,且这个租期25年是在我们所合法登记的山林证的承包年限内的,你生产队凭什么要从中抽40%的租金拿去分?再说,这个每亩25年3000元的租金的性质和我们在这个山林上种树、种水果甚至和在田地里种水稻和农作物所获得的收成是同样的性质的,就是我们在自己山林上所获得的合法收入,现在生产队却要来横插一脚要来分钱了,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这合理吗?这分明是有些人家眼红我们的自留山有收入而他们的没有才会出的主意!我也问过很多地方自留田、自留山被租租金的分配的问题,都毫无例外是是归农户所有的,就是我们同村的第四生产队也没有说要抽取租金的事,真是闻所未闻!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我们认为我们自已自留山的出租收益我们是不同意被雁过拔毛的,现在这个租金已静静地躺在别人的账户里面已一年多了!这个问题不解决,难道我们的钱要一辈子放在那里?我们也向道太乡和村里的领导反映过这个事情,领导们答复说先将事情了解一下先,然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也从“龙泉新闻网”的“网络问政”栏目上反映过这个问题,道太乡政府回复说:该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总则要求,在光伏项目建设前,召集户主代表讨论光伏用地事宜,并签订协议,村民小组占40%分红。在光伏项目使用土地租金到村民小组后,部分村民要求要全部归农户所有,双方发生纠纷,造成租金不能及时落实到农户。下步,道太乡政府会及时督促际头村组织该村民小组进一步协商,做好资金落实。在这里我想问一下道太乡政府:你们的督促督到哪里去了?我提醒你们一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我也了解过了,当时参加村民小组会议的代表根本达不到本村民小组户数的三分之二,所以,这个村民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效吗?你们回复说进行了调查核实,请问你们是如何调查核实的?凭想像吗?
现在从党中央到地方都那么重视农村的问题,我们市里也每天在讲农村振兴,可就连这些明目张胆地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事也解决不了还谈什么振兴?这不是一句笑话吗?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怎么就没有人管?我们今天到这里反映问题,就是希望上级领导能把这个问题重视一下,把这个并不复杂的问题解决了,不然我们肯定还是要向上级反映的。
这位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乡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光伏投资商用作土地租用的租金确为3000元/亩。另外关于该组部分农户林地在光伏项目建设时被使用,村民小组集体扣留了使用租金40%事宜,该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总则要求,在光伏项目建设前,召集户主代表讨论光伏用地事宜,并签订协议,村民小组占40%分红。在光伏项目使用土地租金到村民小组后,部分村民要求要全部归农户所有,双方发生纠纷,造成租金不能及时落实到农户。下步,道太乡政府会及时督促际头村组织该村民小组进一步协商,做好资金落实。
这位网友,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乡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光伏投资商用作土地租用的租金确为3000元/亩。另外关于该组部分农户林地在光伏项目建设时被使用,村民小组集体扣留了使用租金40%事宜,该村民小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总则要求,在光伏项目建设前,召集户主代表讨论光伏用地事宜,并签订协议,村民小组占40%分红。在光伏项目使用土地租金到村民小组后,部分村民要求要全部归农户所有,双方发生纠纷,造成租金不能及时落实到农户。道太乡政府会已督促际头村组织该村民小组进一步协商,做好资金落实。下步将继续跟进该工作。
麻烦睁开你们的 眼看一下,你们逾期回复不说,前后两次的回复几乎是一模一样,你们就是这么敷衍老百姓的吗?这么点事情都办不好,可见你们的执行力了!一群。。。。。
冬至已至 2019-01-02 09:52发表于 浙江
冬至已至 2019-01-02 09:58发表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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