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相关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即可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其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具体相关注册登记相关内容,您可拨打0578-7262295许可注册大厅,进行咨询。
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相一致。
若您发现了相关违法情况,可于工作日上班时间向我局(0578-7122462,稽查大队0578-7124831)进行举报。
平民老百姓 2019-04-14 13:07发表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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