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问题 编号:961

发帖人:XDTT  发布于 2019-05-24 11:20 发表于 浙江
投诉交警大队办案中队不作为
针对御江府楼盘施工单位私自侵占挖掘公共道路引起交通安全事故的事件,投诉交警大队办案中队不作为。一:丢失报案人备案单,严重耽误报案人时间、案件证据收集和案情进展。(2号向交警大队报案,直到6号一直未等到通知,我母亲再次前往交警大队才被告知备案单丢失,同时重要视频监控证据被销毁。二:未对网信问政内容作出有效完整的回复和处理。三:未对违法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处罚。若无执法权力是否有责任将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四:作为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交通安全作出有效监督检查和维护。五:办案拖沓敷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例。所给出的视频证据非受害人现场视频,非法冒用其它监控视频作假来当做本案证据,给出的理由是车牌看不清。五:对交通责任认定不合理,认定依据模糊、片面、牵强、存在主观判断因素。未考虑“如大雨将非法开挖的排水沟淹没无法看清”等客观存在因素,直接引用《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未确保安全下通行”直接来判定受害人主要责任。请问在一条平时可以正常通行的道路上,无交警指挥、无信号灯情况下,一条正常可以安全通行的道路突然被违法开挖,同时暴雨把坑道淹没,无法看清,周围也没有任何标志提醒,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大队执法中队所谓的“未确保安全下通行”该如何确保?是一下雨就需要公民自带工具扫雷一样的探测一遍道路来确保安全吗?那还要交通管理部门干什么?还是说一下雨道路就不安全就禁止通行?既然认定书也指出违法施工单位违法了《交通安全法》,为何只要承担次要责任?注意原因就是施工单位非法开挖道路引起才导致安全事故。《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执法中队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如何认定的?法律和相关证据是什么?若经媒体网络等曝光,部门问责,相关部门是否才能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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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部门:龙泉市交警大队

龙泉市交警大队 回复

答复时间:2019-05-30 15:25 发表于 浙江

这位群众:你好!你此次投诉的意见和建议我大队已收悉。据了解,你反映的“交警大队办案中队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一、丢失报案人备案单,严重耽误报案人时间、案件证据收集和案情进展,经办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工作,且报案单并未丢失;二、未对网信问政内容作出有效完整的回复和处理,之前已对反映的内容作出答复,现第二次答复;三、未对违法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处罚,我们经办民警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非未对违法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处罚。四、办案拖沓敷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五、对交通责任认定不合理,认定依据模糊、片面、牵强、存在主观判断因素,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处理,目前您已就此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亦受理了此案。感谢您的再次来函!祝您工作和生活愉快!

当前状态:已答复

问政网友回复

共有 2 条回复
  • 一。既然报案单没有丢失,为何2号报案6号当事人亲自前往你们交警大队却被告知报案单丢失并要求当事人重新填写?二,如此敷衍的官话也叫答复?三,既然对施工方做出了处罚,请问具体什么处罚,请公布相关处罚文件。四,2号报案23号做出认定,除去周六周日节假日总共有14天是否超过10日。五,对伪造的监控视频如何解释。六,对网信内容提及的有关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问题为何不回复?

    XDTT 2019-05-30 15:57发表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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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30 15:25:37
    已答复
  • 2019-05-30 15:25:37
    龙泉市交警大队回复了您的问题
  • 2019-05-25 20:53:58
    龙泉市交警大队已受理
  • 2019-05-25 19:09:53
    问题已提交至龙泉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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