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群众:你好!你此次投诉的意见和建议我大队已收悉。据了解,你反映的“交警大队办案中队不作为”的情况不属实。一、丢失报案人备案单,严重耽误报案人时间、案件证据收集和案情进展,经办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工作,且报案单并未丢失;二、未对网信问政内容作出有效完整的回复和处理,之前已对反映的内容作出答复,现第二次答复;三、未对违法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处罚,我们经办民警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非未对违法施工单位作出任何处罚。四、办案拖沓敷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条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五、对交通责任认定不合理,认定依据模糊、片面、牵强、存在主观判断因素,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处理,目前您已就此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亦受理了此案。感谢您的再次来函!祝您工作和生活愉快!
XDTT 2019-05-30 15:57发表于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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